湘外经院教字〔2013〕64
365体育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修订《365体育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湘外经院教字【2011】33)。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注册者,应书面(必须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并退回原籍。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学校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中,若发现患有疾病(不包括国家招生规定中所指的学校或有关专业不予录取的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由校医务室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本人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本人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复查诊断,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因故不能坚持学习,未能取得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合格成绩须离校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入学,应于下一学年开学初(9月10日前)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者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办理报到、缴费和注册手续,方可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未按学校有关规定缴清有关费用和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所修课程无效,不具有参加相关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考核资格。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注册者除外),须提前向所在学院、学校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假期不得超过2周。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过2周或未经请假达2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二章 修业年限和编班
第五条 本、专科学生均实行学年学分制,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4年,在校最长学习年限6年,专科学生基本学制为3年,在校最长学习年限5年。学生?谛?期间都应按专业或专业大类自然编入相应的班级,并参加班级活动。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准予复学的,应根据已修得学分的情况编入相应的班级。
(二)学生转学(转入)、转专业按转入前的年级及获得学分情况编入相应的班级。
(三)学生按规定要求留级处理的,编入下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
(四)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能完成毕业所需总学分需延长学习年限者,在办理注册手续后,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班级,继续修读毕业最低学分,成绩合格计入学生成绩档案。延长修读年限者,按所编入年级学生的年收费标准收费。延长修业年限中,已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获学分不低于毕业所需总学分95%的学生,在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班级的情况下,经批准允许其申请离校自修待考。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与所得学分同时计入学生成绩册,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进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课程考核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者方为合格,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八条 课程成绩可根据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课程成绩评定原则上按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按30%计算。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不足50分者,其平时成绩不参与期末总评,该门课程成绩按期末考试成绩记。
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两者间的转换关系为:优≥9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 分。补考成绩(不算平时成绩)合格统一按60分录入。
第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科目测试成绩、体质测试成绩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实践性课程的成绩根据课程考核、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第十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参加1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可在学习年限内参加毕业总补?肌?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独立开设的实验(训)课及实习、课程设计等集中实践环节不及格的不设置补考,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十一条 学生因公、因病或因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携带有关证明向其所在学院及教务处提出缓考申请。每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1次。补考一般不得申请缓考。
第十二条 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予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实验课缺做实验达1/3,或某门课程缺课学时达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按零分计。
第十三条 学生考试有违纪舞弊行为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取消补考资格,并按《365体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免修与免考
第十四条 选修课分为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全校性公选课,学生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分类选修。
学生选修课程时应按学校、学院规定的时间办理选修手续。选修课一经选定,其管理按必修课办法执行,但考核不及格时,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选。
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无效。
第十五条 学生在前一学期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均在80分以上,在本学期第16周前可对下一学期开出的1-2门课程提出免修申请;前一学期所修各门课程成绩均在90分以上,在本学期第16周前可对下一学期开出的3-4门课程提出免修申请。学生的免修申请须经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经教务处审核批准。
学生须参加其免修课程的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及课程结业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该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者,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实验、实习和其它单独列课的实践教学环节、“两课”、选修课、体育课不得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考试,出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申请免考。学生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填写《365体育课程考试免考审批表》,经辅导员、学院院长审核后送教务处审批。准予免考后,将材料复印件连同审批表留教务处存档并将免考通知交所在学院教务干事,由教务干事登记相关信息。
办理免考手续必须在当次考试前1周内完成,开考后不予办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转学、转专业:
(一)新生学习一学期后,对成绩优秀或确有专长的,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以在全校范围内的同一大类专业中重新选择适当专业;
(二)新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本校或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校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实存在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正常学习的。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次数不能超过一次。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行之一者,不得转学、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本科学生第三学年或三年制专科学生第二学年申请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的;
(六)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处分的;
(七)降分录取的;
(八)音乐、艺术、体育类专业与非音乐、艺术、体育类专业互转的,职高对口升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转专业手续: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需填写《365体育专业变更申请表》(附件1),经转出、转入专业所在学院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和转入学校及我校同意,由我校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还需经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的转学手续应在每年的6月15日-30日、12月15日-30日办理;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办理;其它时间学校不受理转学、转专业申请。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学生在原专业已修的与转入专业相同的课程,课程考核成绩继续有效,所缺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必须补修后参加考试。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其所修课程的学分按照转入专业的课程学分计算方法重新计算。必修课程中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达24学分(含24学分)以上者,应随下一年级就读。
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一学期超过6周(含)者,应予休学;
(二)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课时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含)者,应予休学;
(三)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填写《365体育休学申请表》(附件2),交验有关证明,经辅导员、学院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超过规定时间者,视为自动退学。
(四)在籍学生在学校或在原籍应征服兵役,均应在学校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五)在校学生申请其他高校学习(含学校交换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二)休学学生办理完休学手续后,应在1周内离校;
(三)休学学生必须交清休学前全部学费,否则不予办理休学手续;
(四)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
(五)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间医疗费用自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原则上应于期满当年3月1日或9月1日前持有关证件、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填写《365体育复学申请表》(附件3),经学生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须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健康诊断证明,方可复学。休学期间,如经查实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二)复学学生根据其原已修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及学分数,编入相应年级。并按就读专业、年级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三)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由学校征求学生意见后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 学业警示、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四条 每学年的第一学期课程考核不合格学分达到或超过8学分的学生,给予B级学业警示,跟班试读一学期;新学年开学初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在8学分以上但未达到留级标准的给予A级学业警示。
(一)二级学院须及时向学生送达书面的《365体育学生学业警示通知书》,并以电话或信息形式告知家长(附件4);
(二)《365体育学生学业警示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给学生本人,一份由各学院存档备查;
(三)各学院在警示通知书发出后的第二周,将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情况汇总后报送教务处。
第二十五条 新学年开学初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4学分,但没有达到退学标准的给予留级处理。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两次;
(二)留级学生不能变更专业;
(三)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允许免考;
(四)留级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者,给予退学处理;
(五)留级时,若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由学校征求学生意见后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六)留级学生学费标准与所留年级相同。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新学年开学初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32学分的;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因病经学校动员休学而不休学,?以谝谎谀谌笨纬醚谧苎?1/3的;
(五)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和其他不宜在校继续就读的疾病,且连续休学2年仍无法治愈的;
(六)因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说服无效的;
(九)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得学籍的;
(十)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及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十一)有既往病史,由于本人隐瞒而录取在限考专业的;
(十二)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处理的程序为:学生所在学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提请校务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10日即视为送达,并按规定报省级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其他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收到学校作出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学校将其档案、户口等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确定为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的学生,由该学生的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被取消或开除学籍、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10日即视为送达。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被崽峤谎V匦卵芯烤龆ǎ?
(六)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七)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八)对退学的学生学习满1年以上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满1年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规定的学分,思想品德合格,达到体质健康标准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一)修读年限已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
(二)修读年限虽未届满,已修完教学计划90%以上学分,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学生不愿意延长修读时间,要求结业的。
第三十一条 对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可以向学校申请未通过课程补考,经批准后,参加在校学生相应课程的考核(含补考),合格后,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 在校学习1年以上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内容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如实填写。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应按国家规定统招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365体育专业变更申请表》
附件2:《365体育休学申请表》
附件3:《365体育复学申请表》
附件4:《365体育学生学业警示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