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考试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保障考试制度的正常实施,使考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按照国家高等教育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考试是指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包括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补考及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湖南省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专升本考试等各类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的考生以及考务人员、监考人员、命题及阅卷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课程考试命题
第四条 学校统一开设课程的考试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各系命题、审题,拟定答案及评分标准。每学期初下发考试指令性计划,具体规定考试科目、考试方式,统一考试时间。
第五条 命题由课程主讲教师承担,经系主任、系考务干事审查符合要求的在考前一个月提交A、B、C三套试卷并参考答案,送教务处考务科选用。
第六条 为保证试题质量,命题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和教材为依据,全面测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
2、试题难易度要适中,题型选择要科学,试卷结构要合理。
3、试题不应是对课堂教学内容的简单重复,更应注重考核学生的综合知识与实践应用能力。
4、命题人员必须严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向学生答复与试题和答案有关的问题。
第三章 试卷的印制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课程考试试卷由系考务干事在规定的时间内专程送到教务处考务科,在绝对保密的前提下做好交接登记,凡未按时送卷或因校对试题而造成不良后果者,均按教学事故或差错处理。
第八条 试卷人员要做到人不离卷,取、送途中不得随意逗留,不得携带试卷出入其它场所。
第九条 制卷期间,教务处考务科课程考试岗位干事负责核准所抽选的试卷、需印制的数量。考务科长负责样卷签印,安排专人(教务处文印人员)负责试卷的印制、分袋、入保险柜,最后由负责课程考试的干事进行试卷质检。
第十条 国家级与省级考试应在考前一至两天派专人到省考试院或教育厅指定的地点按规定领取试卷。运卷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卷途中,必须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车。学校课程考试试卷的领取与保密由系考务干事负责,绝不容许学生参与。
第十一条 考前,试卷必须要放在有铁门、铁窗、铁柜的专门的保密室保管。在此期间要指派专门的保密员(至少两人)保管、监护、昼夜值班。试卷保密室必须安置防盗门并装配双锁及防火设备,钥匙由专人掌管,开启时必须两人同时在场。试卷出入要进行登记,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试卷于开考前五分钟在考场当众启封。监考人员在发放试卷前须核对好试卷数量、科目是否与试卷袋所写相符合。
第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国家级与省级考试必须统一到教务处指定的试卷装订室进行验收密封。学校课程考试则由系考务干事负责回收有效试卷、缺考卷和余卷,领发和交收试卷都必须要登记签字,进行严格的试卷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必须加强试卷的保密管理,杜绝泄密、失密事故发生。若发现试卷遗失、数量有误或试题泄露等问题,须立即向组考机构报告,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对违法乱纪、循私舞弊者必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惩。
第十五条为便于查询有关事宜,学校课程考试试卷评阅后需保存到学生毕业离校后两年才销毁。
第四章 考试的组织与考场设置
第十六条 考试的日常组织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考务科和各系考务干事具体负责。考试期间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试的领导工作。
第十七条 在国家级与省级考试期间,设考点主任一人、主考一人、副主考一人、主考助理一人,全面负责考点的考试工作。考前,教务处考务科要对考试进行周密部署,具体落实保密措施,制定试卷管理办法,对监考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考场内外的环境布置要提前落实,考试用品要准备齐全。
第十八条 每个考场安排考生三十人,考试必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考生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考号贴于课桌右上角。
第十九条 每个考场配备监考人员两名。教学班的课程老师、班主任不得在本班学生所在考场监考,监考如遇有自己亲属参加考试时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 每场考试都必须设置流动监考员,协助维持考场秩序,处理突发事件,检查验收试卷。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与省级考试期间考试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巡考人员均须佩戴标志进入考场。
第五章 考场纪律
第二十二条 考试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时间进行,任何部门或个人都无权提前、推后、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二十三条 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考试证件置于课桌左上角,以便查对。缺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考生进场后,要认真听取主监考宣讲《考场规则》和有关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 考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与试题有关的问题,但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模糊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第二十五条 考生在答题前,必须先将姓名、考号等填写在试卷密封线内指定位置上,凡漏填、涂改姓名、字迹模糊无法辩认者,试卷作废。
第二十六条 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按规定携带必须的文具。除开卷考试外,不得带任何书籍、笔记、草稿纸等。随身所带的东西一律存放在考场指定的“小件物品存放处”。考生只准带考试用的钢笔、圆珠笔以及其他规定的文具用品进场。
第二十七条 考生超过规定的时间后不得进入考场,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有特殊规定的考试除外)。考生迟到不延长考试时间。考生退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或再进场续考。
第二十八条 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不准夹带、冒名或换卷;对违章犯纪者,坚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考试时间终止,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放在桌上,有秩序地从考场前门退场,不得撕毁试卷或带走试卷草稿纸。
第六章 监考员职责
第三十条 监考员由考点主任选聘工作认真、敢于负责的同志担任。监考员是考试工作的直接组织者,准确分发、回收试卷、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是监考员的主要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考员应在规定的时间接受考点组织的考前培训,并按要求布置好考场,将桌面、地面和课桌内彻底清理干净。
第三十二条 监考员应严格遵守考试作息时间和工作程序,周密地组织考试,杜绝工作中的差错。
第三十三条 开考前十五分钟,主监考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副监考按照要求逐个检查考生证件。对无证件、缺证件或证件不符者,令其退出考场。考前五分钟当众拆发试卷,提醒考生将姓名、考号、单位写在试卷指定位置。开考三十分钟后,应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中将缺考考生按照要求逐一登记。
第三十四条 严肃考风考纪,坚持原则,发现考生违纪舞弊,应明确告知考生,并向考点主任报告,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如实填写,盖上违纪舞弊章。
第三十五条 监考员不得解释题意或对试题作任何修改。对试题印刷错误或模糊不清的地方,经请示确认后,可向考生说明。
第三十六条 要关心爱护考生,发现考生有病或发生其他意外,应及时报告考点负责人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十七条 监考员有权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和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三十八条 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终了时,应立刻收卷,逐一检查试卷份数,如有短缺,立即追查。装订试卷时,要按照考生顺序依次理顺,不得颠倒,并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字,交考点指定负责人验收,签名后装袋密封。
第三十九条 监考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监考期间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擅离考场。要模范遵守考试纪律,不与考生攀谈,不以任何方式提醒、暗示考生,不得默许和参与考生作弊,不得将试卷传出考场,凡违反上述规定或因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发监考费、取消监考资格直至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巡考人员职责
第四十条 巡考人员必须了解当次考试的总体安排和具体要求,熟悉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巡考人员要提前到系(部),掌握考场设置、考生人数及监考人员配备情况。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应对与解决。
第四十二条 考试过程中,检查监考员是否尽职,对不遵守监考规定的要提出批评,对严重失职的应建议考点负责人迅速更换,并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巡考人员在考后应将各系(部)考试情况小结交教务处考务科。
第八章 学校课程考试试卷评阅
第四十四条 学校课程考试结束后,各系教研室应成立专门的阅卷小组,集中进行阅卷,阅卷地点必须安全、保密、禁止非工作人员出入阅卷场所。
第四十五条 评阅前,要组织阅卷骨干教师认真讨论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制定评分细则,做到标准统一。
第四十六条 阅卷须使用红色钢笔或红色圆珠笔,阅卷一律记得分,不记负分。记分数字必须清晰,严禁涂抹,评卷人要签名。
第四十七条 所有试卷必须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评阅完毕,并按要求报送成绩。
第四十八条 阅卷结束后,各阅卷小组要进行试卷分析,作评卷小结,对试题和教学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第九章 成绩登录
第四十九条 成绩登录工作是保证考试质量的重要环节,以人工录入与计算机录入两种方式进行。
第五十条 国家级和省级考试成绩须由教务处考务科整理、统计好合格率后发放到各系,由系考务干事组织各班计入成绩册,并统计好通过率。
第五十一条 学校课程考试成绩由各系整理,按要求在成绩册上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字迹要工整、清晰,因笔误涂改均应签名。
第五十二条 整理好后的院考成绩各系应尽快报教务处,并将《违纪舞弊情况登记表》报考务科。
第十章 成绩复查
第五十三条 除参加考试无成绩外,原则上不受理考试查分、查卷。如确有正当理由需查分的,应按照一定程序,办理复查手续,方可查分。
第五十四条 对考试成绩有疑问要求查分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填写教务处统一印制的“考试成绩复查申请表”,经所在班级、系(部)以及教务处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方可查分。
第五十五条 复查试卷时,除错评、漏批或成绩统计有误可更改以外,凡属评卷标准掌握上的宽严问题,卷面成绩一律不予变动。
第五十六条 试卷复查后,成绩若有变动,须由复查人员填写“成绩复查通知单”,经系(部)主任复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教务处考务科。
第五十七条 成绩复查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十八条 复查成绩者,应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补考在学校公布成绩之日后的两周内办理复查手续。
第十一章 补考 缓考
第五十九条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课程考试补考特制定如下规定:
1、学校同意组织的课程考试(包括考查、考核),期末评定不及格者,必须补考。成绩评定后,应及时通知不及格考生,准备补考。
2、补考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左右。
3、补考的其他管理要求与期末考试相同。
第六十条 国家级与省级考试无补考,实行春秋季滚动考试。
第六十一条 关于课程考试缓考的规定:
1、新生因地区录取差异而推迟入学,缺课时数超过全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未能如期完成课程教学任务的,可以申请缓考。
2、学生考试期间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出示医院证明,请假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可以申请缓考。
3、经学校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的外调实习或外出参加国际、全国、省市比赛等活动,缺课时数累计超过全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可以申请缓考。
4、因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因素造成学生不能参加考试者,出示相关证明并经教务处批准不参加当次考试的,可申请缓考。
5、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学生,均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缓考审批表,经班主任、系主任审核与登记后送教务处处长审批。准予缓考后,将材料复印件连同审批表交教务处考务科存档并安排考试。
6、办理缓考手续必须在当次考试前一周内完成,考后不予补办。
7、缓考不单独安排,随下学期补考或重修考试进行,缓考课程的成绩按考试卷面成绩计。
第六十二条 其他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制度相抵触者,依本制度为准。
2、本制度解释权归教务处。
二00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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